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组织和实施,保障大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赛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中国统计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主办,是面向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一项公益性学科类赛事。
第三条 大赛宗旨:提高运用统计方法和统计模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营造学习统计、应用统计的浓厚氛围;培育优良的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精神;促进相关学科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升;培养更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统计人才。
第四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设三级,即:校赛、省赛(赛区)和国赛。校赛指各参赛院校自行组织的校内比赛;省赛(赛区)指同一省(或多省)范围内,通过校赛后的各参赛队之间的比赛;国赛指全国范围内,通过省赛(赛区)后的各参赛队之间的比赛。
第五条 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报名参赛,专业不限。统计建模大赛设本科生和研究生两个组别。本科生组参赛队队员为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组参赛队队员为在校研究生,每队3名队员,其中一人为队长。每名大学生每届只能参加一个参赛队,不可跨组别、跨校参赛。每队指导教师为1人,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参赛队伍总数不得超过4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大赛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负责制定与修订竞赛章程和赛事细则,指导和监督赛事的组织实施,商讨和决定赛事重大事项。
第七条 大赛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会会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学会常务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统计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应用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负责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知名学者,以及行业专家担任,每届任期4年。
第八条 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成员由学会秘书处成员构成。具体负责大赛策划、组织、实施、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大赛组委会根据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策划赛事主题,提供赛事专业咨询,评审与点评作品,为赛事学术水平把关。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政府部门的统计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三、国赛组织委员会
第十二条 国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赛组委会)由国赛承办院校设立,在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各阶段所需要的人、财、物等条件。
第十三条 国赛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承办院校校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办事人员组成。
省赛(赛区)须设立相应层次的省赛(赛区)组委会;校赛按需成立校赛组委会。
第三章 各级赛事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校赛由参赛校组织,由本校负责教师向省赛(赛区)组委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获得举办校赛资格,组建校赛组委会,负责落实竞赛宣传、报名、赛场、赛事、后勤保障等工作。确定校赛联络员并向省赛(赛区)提交信息,校赛联络员负责与校内不同部门、省赛(赛区)组委会对接比赛相关工作,负责审查本校参赛队员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
第十五条 省赛(赛区)原则上一个省设一个赛区。省赛(赛区)承办权原则上每2年征集一次,2年内由同一所院校承办,经申请、审批后确定承办校。符合承办省赛(赛区)条件的高校按要求向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提交《省赛(赛区)承办申请表》、《省赛(赛区)承办单位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经大赛组委会审核批准后取得省赛(赛区)承办权,设立省赛(赛区)组委会。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与省赛(赛区)承办校签订办赛协议。省赛(赛区)承办校在大赛组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省赛(赛区)的宣传、赛场准备、赛事实施、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赛承办权原则上每3年征集一次,每次征集3届,每届由一所院校承办,经申请、考察、审批后获得。符合承办国赛条件的高校应根据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国赛申办通知要求,提交《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承办院校申报书》、《国赛承办单位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经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确定候选学校,提请大赛组委会审议,确定国赛承办院校。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与国赛承办院校签订办赛协议。成立“国赛组委会”。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七条 国赛设通讯评审、会议评议、现场答辩三个环节。省赛(赛区)至少应包含其中的两个环节。
第十八条 国赛、省赛(赛区)在各环节中应聘请评委。其中省赛(赛区)应聘请至少一名统计系统的行业专家作为评委。各评委均实施相关者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国赛、省赛(赛区)应组建仲裁组,负责解决国赛、省赛(赛区)竞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争议问题,并向大赛组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省赛(赛区)组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赛区赛纪赛风的监督,对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省赛(赛区)组委会应按竞赛通知中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赛(赛区)组委会应设仲裁员。仲裁员原则上由省外或赛区外的高校专家担任,并报大赛组委会批准。负责解决和处理省赛(赛区)竞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争议问题,并向大赛组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原则。
1.独立性原则。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应独立按竞赛打分标准明确给出个人打分并署名。
2.组长负责制原则。国赛、省赛(赛区)应设评审组长一名,负责本级赛事的评审事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仲裁组或仲裁员汇报。
3.回避原则。评委应在校赛中回避自己指导的参赛队,在省赛(赛区)和国赛中回避本校参赛队。
第二十三条 评分规则。评委须按《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须客观、严谨,不得遗漏。出现最终分数相同影响获奖等级时,评审组长要召集评委议分,解决同分问题。
第二十四条 评委须严格遵守对评委身份、评审内容的保密义务,不使用或披露在评审工作中获悉的参赛队的基本信息和作品信息。对参赛选手的提问和交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未经大赛组委会授权,不得以大赛评委名义参与任何与大赛评审无关的活动,也不得以大赛评委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第五章 大赛流程及实施细则
一、报名
第二十五条 填报参赛队员信息。由各参赛队队长按大赛通知要求在大赛官网上完成本队信息填报,校赛、省赛(赛区)、国赛组委会逐级组织信息审查。
第二十六条 提交参赛作品等材料。由各参赛队队长在大赛官网上完成,提交材料要符合大赛要求,校赛、省赛(赛区)、国赛组委会逐级组织材料审查。
二、校赛
第二十七条 组织校赛的参赛院校应指定一名教师作为联络员。校赛应以学校名义下发大赛通知,参考省赛(赛区)选拔流程制定校赛组织方案,按省赛(赛区)组委会要求和分配名额完成校内选拔,推荐优胜队参加省赛(赛区)。
三、省赛(赛区)
第二十八条 省赛(赛区)承办校应在省赛(赛区)开始前20天,将省赛(赛区)方案报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在省赛(赛区)结束后2天内,将省赛(赛区)结果、竞赛图片或视频、新闻稿等电子版材料报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审查、备案。如存在仲裁事宜,可适当延迟提交时间。在省赛(赛区)结束后2周内,将省赛(赛区)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省赛(赛区)承办校负责在省内高校做竞赛宣传、指导校赛等工作;省赛(赛区)组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通知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省赛(赛区),按照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分配名额选拔和推荐代表本省或本赛区水平的获奖优秀参赛队参加国赛。省赛(赛区)承办校要高度重视省赛(赛区)现场安保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竞赛安全顺利如期完成。
第三十条 省赛(赛区)承办校应积极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沟通省级赛事宜,努力争取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支持,争取通过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发文鼓励所在赛区高校积极报名参加比赛。
四、国赛
第三十一条 国赛组委会应在国赛开始前30天将工作方案报大赛组委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通讯评审。每个参赛作品至少要经3位评委评审,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分数和分配比例遴选出进入现场复评的队伍。
第三十三条 会议评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组,每组至少包含3位评委,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遴选出答辩赛的入选队伍。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总决赛。以现场答辩的形式在国赛承办院校举办,入选答辩队伍的3名队员应全部到场参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委分组,每组至少3位评委。参赛队伍应结合作品演示文档做现场汇报,并进行答辩。
五、公布国赛成绩
第三十五条 全部队伍答辩后宣布全国总决赛获奖结果并颁奖。省赛(赛区)、国赛最终获奖名单在大赛官网上进行公布。
第六章 奖项设置
第三十六条 省赛(赛区)设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为10%、20%、30%。进入国赛的作品视同省赛(赛区)一等奖,但不占省赛(赛区)一等奖比例。
第三十七条 国赛设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为10%、20%、70%。进入国赛参赛队伍的指导教师将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三十八条 获得国赛一等奖的获奖队伍将颁发纸质获奖证书和奖杯;获得国赛二、三等奖队伍及指导教师颁发纸质获奖证书;省赛(赛区)、国赛的获奖队伍以及优秀指导教师可同时在大赛平台下载电子版证书。
第七章 参赛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参赛作品必须是参赛队伍的原创作品(查重率不超过20%)且未参加过其他赛事。作品名称、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参赛队伍与大赛组委会共同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大赛组委会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参赛队伍自行承担。参赛队伍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大赛组委会保留取消其参赛资格及追回所授奖项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参赛队伍提交参赛作品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匿名版作品中不能出现参赛人员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参赛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竞赛的一致性,参赛题目、人员组成、成员排序等基本信息,省赛(赛区)与国赛要求统一。省赛(赛区)、国赛获奖证书以及优秀指导教师获奖证书中的信息以大赛官网信息为准。
第八章 违规情形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参赛队伍的申诉,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以参赛校名义逐级申诉。
第四十四条 各级赛事评审期间,评委须严格依据大赛规则和评分标准对参赛作品进行评价,对抄袭、舞弊等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进行鉴别,形成评委书面鉴别意见,提交仲裁员、仲裁组、大赛组委会,备案备查。
第四十五条 大赛组委会根据仲裁组裁决结果做出取消参赛资格、重新评定奖项、收回获奖证书、通报批评、暂停参赛队下一届参赛资格等处罚决定。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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