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章程(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统计人才培养、统计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以下简称大赛)规范性建设,保障大赛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统计现代化改革需求,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议题,通过赛事实践引导大学生厚植家国情怀、提升专业能力,培养高素质统计人才。
第二条 大赛由中国统计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主办,是面向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一项公益性学科类赛事。
第三条 大赛宗旨:提高运用统计方法和统计模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营造学习统计、应用统计的浓厚氛围;培育优良的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精神;促进相关学科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升;培养更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统计人才。
第四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设三级,即:校内选拔推荐、省赛和国赛。校内选拔推荐指各参赛院校自行选拔推荐校内优秀队伍进入省赛;省赛(赛区)指同一省(或多省)范围内,通过校内选拔推荐后的各参赛队之间的比赛;国赛指全国范围内,通过省赛后的各参赛队之间的比赛。
第五条 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报名参赛,专业不限。大赛设本科生和研究生两个组别。本科生组参赛队队员为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组参赛队队员为在校研究生,每队3名队员,其中一人为队长。每名大学生每届只能参加一个参赛队,不可跨组别、跨校参赛。每队指导教师为1人,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参赛队伍总数不得超过4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大赛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负责制定与修订大赛章程和赛事细则,指导和监督赛事的组织实施,商讨和决定赛事重大事项,以及赛事其他相关事宜。组委会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 大赛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由学会负责人、常务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统计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应用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负责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知名学者,以及行业专家担任。
第八条 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成员由学会秘书处成员构成。具体负责大赛策划、组织、实施、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大赛组委会根据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大赛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大赛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大赛评审标准,提供赛事专业咨询,评审与点评作品,为赛事学术水平把关。
第十一条 大赛专家委员会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政府部门的统计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三、大赛仲裁委员会
第十二条 大赛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作品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违规行为的鉴别和处理,对赛事期间的举报、投诉或争议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大赛仲裁委员会设组长1名,成员3-5名,由高校专家、二级教授组成。
四、国赛组织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国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组委)由国赛承办院校牵头成立,在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各阶段所需要的人、财、物等条件。
第十五条 国组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承办院校校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办事人员组成。
五、省赛组织委员会
第十六条 省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组委)由各省赛承办院校校(院)领导及具体负责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省赛各阶段工作。
第三章 各级承办校遴选及职责
一、省赛承办校
第十七条 省赛(赛区)原则上一个省设一个赛区。省赛(赛区)承办权原则上每2年征集一次,2年内由同一所院校承办。符合承办省赛(赛区)条件的高校按申办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大赛组委会审核批准后取得省赛(赛区)承办权。
第十八条 省赛(赛区)承办校应成立省组委,在大赛组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省赛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省赛办赛方案落实比赛场地以及基础设施;
(二)联系省内各高校,进行赛事宣传、组织等工作;
(三)指导各参赛院校对违规队伍的认定、调查与处理工作;
(四)维持现场秩序,保障赛事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培训和保密工作;
(六)比赛过程文件存档和赛后资料上报等;
(七)撰写省赛工作总结,上报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赛(赛区)承办校应积极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沟通省级赛事宜,努力争取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支持,争取通过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发文鼓励所在赛区高校积极报名参加比赛。
二、国赛承办校
第二十条 国赛承办权原则上每3年征集一次,每次征集3届,每届由一所院校承办。符合承办国赛条件的高校应按申办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对申办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确定候选学校,提请大赛组委会审议,确定国赛承办院校。
第二十一条 国赛承办校在大赛组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国赛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赛办赛方案落实比赛场地以及基础设施;
(二)配合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做好各阶段的会议安排、专家接待工作;
(三)配合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维持现场秩序,保障赛事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
(四)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培训和保密工作;
(五)比赛过程文件存档和赛后资料上报等;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国赛设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三个环节。省赛至少应包含其中的两个环节,且须组织现场答辩赛。
第二十三条 国赛、省赛应组建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省外或赛区外的高校专家担任,并报大赛组委会批准,负责解决国赛、省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争议问题,并向大赛组委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赛纪赛风的监督,省组委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大赛纪律的行为,按大赛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大赛组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审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应独立按大赛《评审标准》明确给出个人打分并署名。
(二)组长负责制原则。国赛、省赛应设评审组长1名,负责本级赛事的评审事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仲裁组或仲裁员汇报。
(三)回避原则。评委应在校内选拔推荐环节回避自己指导的参赛队,在省赛和国赛中回避本校参赛队。
第二十六条 评委须按《评审标准》进行打分,须客观、严谨,不得遗漏。出现最终分数相同影响获奖等级时,评审组长要召集评委,根据《评审标准》进一步评定最终成绩。
第二十七条 评委须严格遵守对评委身份、评审内容的保密义务,不使用或披露在评审工作中获悉的参赛队的基本信息和作品信息。对参赛选手的提问和交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未经大赛组委会授权,不得以大赛评委名义参与任何与大赛评审无关的活动,也不得以大赛评委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第五章 大赛流程
一、校内选拔推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参赛院校指派具体老师,负责本校学生组队参赛、撰写论文、材料准备等工作。根据名额数量选拔推荐校内优秀队伍进入省赛。
第二十九条 各校选拔推荐队伍将参赛材料上传至大赛平台。各院校负责人审核参赛材料,各省组委进行复核并对参赛队伍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公布最终参赛队伍名单。
二、省赛
第三十条 省组委应在省赛开始前20天,将省赛举办方案报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在省赛结束后2周内,将省赛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省赛期间如存在仲裁事宜,可适当延迟提交时间。
第三十一条 省组委应按照省赛办赛方案及通知要求组织省赛,根据《评审标准》及分配名额进行选拔,推选出代表本省或本赛区水平的优秀参赛队参加国赛。
三、国赛
第三十二条 国组委应在国赛开始前30天将工作方案报大赛组委会办公室,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通讯评审。每个参赛作品至少要经3位评委评审,根据《评审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分数和分配比例遴选出进入现场复评的队伍。
第三十四条 会议评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组,每组至少包含3位评委,根据《评审标准》进行打分,遴选出答辩赛的入选队伍。
第三十五条 全国总决赛。以现场答辩的形式在国赛承办院校举办,入选答辩队伍的3名队员原则上应全部到场参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委分组,每组至少3位评委。参赛队伍应结合作品制作PPT演示文档,在现场答辩时进行汇报,并解答专家提问。
第六章 奖项设置
第三十六条 省赛设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为10%、20%、30%。从获得省赛一等奖的队伍中推荐入围国赛的参赛队。
第三十七条 国赛设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为10%、20%、70%。
第三十八条 省赛、国赛的获奖队伍可在大赛平台下载电子版证书。
第七章 参赛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参赛作品必须是参赛队伍的原创作品(查重率不超过20%),未参加过其他赛事,不得使用曾获奖论文参赛。作品名称、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参赛队伍与大赛组委会共同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大赛组委会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参赛队伍自行承担。参赛队伍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大赛组委会保留取消其参赛资格及追回所授奖项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参赛队伍提交参赛作品时,应同时提交《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承诺书》《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参赛作品AI工具使用情况表》。匿名版作品中不能出现参赛人员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参赛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大赛的一致性,参赛题目、人员组成、成员排序等基本信息,省赛与国赛要求统一。省赛、国赛获奖证书中的信息以大赛官网信息为准。
第八章 违规情形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举报或投诉应严格按照《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各级组委会接到相关举报或投诉后,依据该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四十四条 各级赛事评审期间,评委须严格依据大赛规则和评审标准对参赛作品进行评价,对抄袭、舞弊等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进行鉴别,形成评委书面鉴别意见,提交仲裁组、大赛组委会,备案备查。
第四十五条 大赛(省赛)组委会依据举报问题或评审中发现问题的调查结果做出:不予处理、取消评审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意见。对于拒绝接受处理结果或无理取闹的单位或个人,组委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6年2月24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2023年10月颁布的《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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